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工程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校内实施的基建工程,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消防、设备的安装等。
第三条 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努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力求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
第五条 学校基建工程的实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立项、设计、招标和合同管理
第六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项目需求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基建项目,经学校同意、预算下达后组织开展实施,20万元以内项目填报基本建设处项目审批表,20万元以上项目填报招标办公室项目审批表。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后,基本建设处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进行方案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概算达到学校规定额度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基建工程设计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基本建设处组织施工图纸的设计,图纸定稿须由项目需求部门签字确认。
第九条 基本建设处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做好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报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条 基建工程有关的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材料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经审计处审定后签订。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本建设处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学校签订的合同,基本建设处工程项目负责人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施工前,基本建设处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需求部门等单位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手续的报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后要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安全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基建项目负责人必须核对每项工程派遣的项目经理,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基建项目负责人具体协调工程的各方关系,处理工程中的问题与矛盾,要对其所联系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基本建设处应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工期,必要时进行图片记录。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监理单位同意报请基本建设处后进行,基本建设处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审计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由基本建设处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经基本建设处负责人、监理单位同意后,进行工程初验。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基本建设处牵头,项目需求部门参加,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基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移交给资产处,并做好后续的保修工作。待工程竣工决算后由资产处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将工程招投标资料、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等收集整理,待工程结算后移交至学校档案室。
第四章 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要求、规范要求等必需进行的工程变更,经基本建设处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据此计算造价,经过跟踪审计人员审核后形成完整变更资料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审批后,由监理单位报基本建设处,经基本建设处审核确认后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基本建设处审批;
2.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3.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
4.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基建项目:
1.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基本建设处审批;
2.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校长审批;
3.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
4.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
5.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签证申请表和签证单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事项以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保持与实施进度同步,工程变更、签证的申请审批程序一般应在14天内完成,严禁事后补办。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落实,并由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理及跟踪审计人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本建设处项目负责人及跟踪审计各方人员参与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本建设处会同监理确定工程量,跟踪审计根据信息指导价进行测算或者进行市场询价。询价时须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基本建设处代表同时参加,必要时进行记录。
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结算的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向基本建设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处在进行结算资料审查时,由基本建设处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确认无误后提交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审计完毕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监理、审查、审计及工程付款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刁难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